来源: 枣庄市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8-07-02
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监察法通过后,山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迅速掀作的强大动力。作为监察委主要负责人,我认真参加委机关组织起学习热潮,组织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在学懂弄通上狠下功夫,力求将学习成果尽快转化为推动工的各种监察法学习活动,原原本本的学习了监察法所有条文及《监察法释义》《监察法学习问答》等系列辅导材料,进一步加深了对监察法重大意义、立法精神、核心要义、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认识。
一、从政治的角度正确理解监察法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关于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论述是监察法的魂和纲。监察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用法律的形式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固定下来,明确监察委员会作为反腐败工作机构、政治机关的属性和地位,充分体现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变革,也体现了监察法鲜明的政治属性。
宪法修正案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监察委员会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其性质和地位不同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作为政治机关,政治属性是第一属性、根本属性。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制定监察法,就是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监察法开宗明义,首先就明确了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监察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纪检监察干部学习、运用监察法,必须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旗帜鲜明讲政治,自觉坚持和维护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只有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权牢牢抓在手上,才能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法治保障。
二、广泛动员全社会认真学习监察法
作为一部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家基本法律,学习监察法绝不仅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对公权力的监督既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也是广大干部群众一直以来非常关注的话题,实现对公权力的全面监督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监察法作为监督公权力使用的“利器”,应在全社会范围内大力组织宣传学习。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学习监察法。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主力军”和监察法的运用者,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必须把学习贯彻监察法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认真研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论述,深刻领会监察法制定的目的和任务,深入学习全面掌握监察法条文内涵和逻辑关系,切实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努力成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行家里手。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要认真学习监察法。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监察法通过规定六类监察对象实现了对公权力行使监督的全覆盖,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了制度笼子,许多以往既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也不属于检察机关监督的人也被纳入了监察范围。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言,要适应好监察工作新的形式和要求,避免因无知、无畏而犯错的情况发生,就必须认真学习监察法,牢固树立底线、红线观念,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避免失足成恨。提倡每一位公民主动学习监察法。法律虽然是专业性的,但是与社会大众的生产生活却是息息相关的。任何一位公民,在学习生活工作中都难免要和国家公职人员接触。公权力的规范行使事关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公民监督也是公权力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公民个人而言,只有学法、懂法、用法,在必要时候拿起监察法这个法律武器,才能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在与公权力打交道过程中不受侵犯,同时,在此过程中,群众监督也发挥了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总之,我们要将纪检监察干部业务培训、公职人员法制培训教育、“七五”普法规划落实等有关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运用好新媒体传播工具,以全社会的广泛学习、共同遵守、全面监督共同推动监察法得到良好的贯彻执行。
三、在实践中科学运用监察法措施权限
监察法既是一部实体法,也是程序法、组织法,它规定了监察机关的性质、工作原则、监察范围、监察权限和程序以及对监察机关、监察人员的监督等,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是我们做好监察工作的主要遵循。纪检监察机关贯彻落实监察法要尤其注重运用好监察法规定的措施权限。
监察法赋予了监察委员会必要的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开展调查。对于这些调查措施,监察法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限制条件,尤其是取代‘两规’的留置措施,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反腐败领域的集中体现。
纪检监察机关在执行12项措施时应严格按照监察法要求,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提高证据标准,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以惩治腐败的实际成效彰显监察法的威力。在拓展上,纪检监察干部要站位更高、眼界更宽,充分结合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重点工作开展监督监察,推动监察工作向基层延伸,为落实党委的各项决策部署提供纪法保障。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既需要纪法皆通的纪检监察“专才”,也离不开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山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抓好自身学习的同时,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大力支持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多措并举、知行合一,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娴熟的业务运用能力,贯彻落实好监察法立法精神和有关规定,全力推动监察法成为党和人民正风肃纪、反腐惩贪的国之“利器”。(中共山亭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 赵海涛)